防火涂料()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為了保衛社會主義建設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在城鎮規劃和建筑設計中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特制定本防火涂料規范。
**章總則
第1.0.1條為了保衛社會主義建設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在城鎮規劃和建筑設計中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特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必須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正確處理生產和安全、重點和一般的關系,積極采用行之有效的先進防火技術,做到促進生產,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經濟合理。
第1.0.3條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筑:
一、九層及九層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
二、單層、多層和高層工業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不適用于炸藥廠(庫)、花炮廠(庫)、無窗廠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鐵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煉油廠和石油化工廠的生產區。
注:建筑高度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兒墻頂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頂上的了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不計入建筑高度和層數內,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過1.5m者,不計入層數內。
第1.0.4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并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級
第2.0.1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其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2.0.1的規定(本規范另有規定者除外)。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燒材料作為墻體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②高層工業建筑的預制鋼筋混凝土裝配式結構,其節縫隙或金屬承重構件節點的外露部位,應做防火保護層,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本表相應構件的規定。
③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吊頂,如采用非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
④在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中,面積不超過100m2的房間隔墻,如執行本表的規定有困難時,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3h的非燃燒體。
⑤一、二級耐火等級民用建筑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按本表規定執行有困難時,可采用0.75h非燃燒體。
⑥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可按附錄二確定。
第2.0.2條二級耐火等級的多層和高層工業建筑內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過200kg/m2的房間,其梁、樓板的耐火極限應符合一級耐火等級的要求,但設有自動滅火設備時,其梁、樓板的耐火極限仍可按二級耐火等級的要求。
第2.0.3條承重構件為非燃燒體的工業建筑(甲、乙類庫房和高層庫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墻為非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可降低到0.25h,為難燃燒體時,可降低到0.5h。
第2.0.4條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樓板(高層工業建筑的樓板除外),如耐火極限達到1h有困難時,可降低到0.5h。
上人的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h。
第2.0.5條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頂如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h的承重構件有困難時,可采用無保護層的金屬構件。但甲、乙、丙類液體火焰能燒到的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第2.0.6條建筑物的屋面面層,應采用不燃燒體,但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其不燃燒體屋面基層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層。
第2.0.7條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內裝修,宜采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
一、高級旅館的客房及公共活動用房;
二、演播室、錄音室及電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電子計算機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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